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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昊*退休职工法律援助案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联合化职工要求四平昊*化工有限公司返还退休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群体上访事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筹协调安排下,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无偿为上访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就职工债权的确认提起诉讼。相关案件已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现就本案相关情况进行总结汇报。

基本事实

2004年四平市最大的国企联合化厂宣布政策性破产,由中国昊*化工(集团)总公司对其进行了资产重组,成立四平昊*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四平昊*)。联合化厂破产后,“安置方案”约定职工以经济补偿金投入新企业-昊*公司,在职工离职或退休后补偿金予以返还。

2021年四平昊*公司再次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以有新文件为由,不支持将退休职工的补偿金列为破产债权进行处理。因此,四平昊*公司的退休职工、离职职工近500余人在2021年10月29日、11月5日,分别到四平昊*公司要求返还原联合化厂破产时的经济补偿金。这次群访事件涉及退休职工约1600人、金额约2340万元,离职职工约200人、金额约260万元。

对于四平昊*公司退休职工群访事件,四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项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情况汇报。在市信访局联席会议上,该案的破产管理人答复是:“依据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决议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四政发【2004】10号)第六条规定,返还经济补偿金的对象不包含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对管理人的答复存在异议,再次组织上访。

在2021年12月23日召开的联席会议上,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孟达律师通过对事件的了解和研判,提出三点意见:“一、四平市联合华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四平市政府申请的政策性破产。联合华公司是混合制企业,先由省政府批准改为国有独资企业,再由市政府委托北京昊*公司进行托管,四政发【2004】10号文调整范围是常规的市内企业改制,并且该文件下发前联合华公司已经启动破产程序,所以是否适用该文件存在争议;二、本案争议的文件“职工代表组长会议文件”在未经职工授权的情况下,修改了市政府与北京昊*公司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相关内容不但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还涉及程序违法的问题;三、无论职工提出的信访理由能否成立,都不是政府或者信访局能拍板定解决的事情,《企业破产法》有明确的规定,职工对企业破产债权提出的异议管理人未予处理的,应当通过债权确认的司法程序解决。所以这次集体信访应引导职工通过债权确认诉讼来维权。”

孟达律师在联席会上主动请缨以律师事务所为平台,无偿替上访职工提供包括诉讼等法律服务。市信访局对孟达律师的建议非常重视,同意指派尚理律师事务所向四平昊*公司的退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信访职工代表当场表态愿意接受诉讼的途径维权。

诉讼经过

由于上访职工人数众多意见不统一,在2021年12月27日到2022年6月末期间,职工代表先后十余次来到律师事务所(疫情期间通过电话和微信多次与律师进行交流),就如何利用法律途径维权进行咨询和探讨。孟达律师从政策、法律和对案件分析等方面详细地进行了解答。上访职工开始提出的要求是集体诉讼,不但耗时还浪费司法资源。孟达律师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后,管理人表态只要法院对个案进行定性,管理人可以参照个案进行统一处理,孟达律师又与法院承办破产案件的法官联系,就是否可以共同诉讼进行协商。最终,上访职工同意了以三位职工代表诉讼的方案。

孟达律师代三位职工代表提起诉讼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案号(2022)吉03民初34号、(2022)吉03民初35号、(2022)吉03民初36号,本案于2022年8月26日开庭合并审理,三位职工代表以及数十名原联合化职工均到庭参加。

庭审过程中,孟达律师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并举证说明三位职工代表诉求的合理性合法性:“一、四平联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不适用10号文件。联合化于2004年4月8日申请破产,此时四平市政府的国企改革10号文尚未颁布。联合化职工安置方案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1994]59号、[1997]10号、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与中国昊*集团达成的协议内容制定的,没有引用市政府的10号文件作为改制的政策依据。且联合化职工的安置方案是市政府与昊*集团协商经职代会通过、职工确认的程序,四政发[2004]10号文件是对四平市国企改制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联合化职工安置的个案。二、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出具的“决议”违反程序,是无效决议。该联席会未经职工或职工代表授权,无权处分职工的权益。企业破产时法院没有批准该决议,联合化公司的破产案件卷宗中没有该决议;市政府与昊*集团的资产重组交接协议中也没有该决议。在职工上访后管理人才拿出该决议,相关职工均对该决议的存在不知情。管理人依据“决议”对职工债权不予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三、案涉债权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所主张的案涉债权并不是其在四平昊*工作至退休的经济补偿金,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44条、46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颁布,不能用于否定2004年的企业重组安置政策”。在双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阶段,孟达律师基于事实和法律积极主张原告权利、反驳被告答辩,再次就合议庭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对原告诉求的合法性进行充分阐述,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结果

2022年8月31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三位职工代表将四平昊*未支付的退休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确认为职工债权的诉讼请求。原联合化职工对诉讼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此次原联合化职工群体上访反应的国企改制遗留的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返还问题已经得到圆满解决,成功地引导了职工们变“信访为信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化解了社会矛盾,降低了职工继续上访的风险,积极推进了法治四平和平安四平建设。



 

 

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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