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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援助案

梁某某,男,汉族,1996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黑嘴子村五组。2014年9月1日应征入伍,某部队轮式步兵战车驾驶员,2016年被授予下士军衔,2019年9月1日退伍自主择业(授予预备役中士军衔)。

2020年10月27日19时24分许,肇事司机马某某驾驶黑EJ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吉林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吉林大学第一临床医院二部急诊楼东侧活力城工地出入口处向右变更车道驶出道路时,其前二轴右轮处与同方向直行的梁某某所骑的吉A8X***号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事故致二车损坏,梁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梁某某先后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和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共住院36天。此次事故造成梁某某右下肢截肢,会阴瘢痕痉挛缩闭锁肛门的身体损害,经吉林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的身体损伤同时构成五级伤残和七级伤残。

2021年7月,梁某某的家属通过四平市交警支队找到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平中山法律援助站副站长)孟达在了解了梁某某的遭遇后向民革四平市委进行汇报并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2021年7月28日,民革四平市委主委王学君带领民革四平市委相关领导,在尚理律师事务所,会见了梁某某和他的母亲,听取了案情汇报,并同援助律师共同研究案情,落实具体援助事项,并对援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2021年8月,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孟达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后,亲自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向肇事司机马某某等四被告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暂缓缴纳诉讼费的申请。

2021年11月19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孟达指派执业律师王东琦和实习律师栾倩雯出庭诉讼。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5民初3968号判决:中国人寿财险大庆中心支公司赔偿180800元、中国人寿财险鸡西中心支公司500000元、马某某及大庆市萨尔图区迟信货物运输服务部430278.4元,合计赔偿1111078、4元人民币。

大庆市萨尔图区迟信货物运输服务部、马某某不服长春二道区人民法院(2021)吉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2年8月1日下达了(2022)吉01民终1531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94元,由大庆市萨尔图区迟信货物运输服务部、马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援助案件已经结束,梁某某在长春的康复机构正在进行康复训练并取得不错的效果,2022年8月15日,梁某某和他的亲属带着现金来所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挚感情和感受,所里决定收取当事人案件办理交通费600元,同时为当事人代书了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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