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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问题启发与感悟(结案后)

因代理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所受的启发与感悟


以下为简要案情描述(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涉及细节及内容处均作隐私化处理)

2021年4月的某天清晨,侵权人小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以谎称其身体不适无人照顾为由哄骗被侵权人小欣离家打车前往一家快捷酒店。小欣按照小珊提供的房间号到达酒店后,发现另外两名侵权人小田和小佳均在场,随即三名侵权人使用暴力手段在违背小欣意愿的情况下控制了小欣人身自由,对小欣进行辱骂、殴打、迫使小欣喝烟灰缸水等其他伤害原告身体的行为,并全程使用手机录制视频后发布至侵权人所在的微信群内(群内有60余人),供他人浏览观看,施暴过程持续近2个小时。事后,三名侵权人解除对小欣的控制,同意让小欣回家,但威胁小欣不能告诉家长,否则会再次“对付”小欣。小欣回到家中后,其母张女士第一时间发现了小欣的异样,在多次询问后,小欣才敢说出实情,张女士在得知详细情况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经某派出所调查,三名侵权人仅一名年满14周岁,另外两名侵权人仅13周岁,派出所因三名侵权人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刑事犯罪以普通民事纠纷程序处理,取笔录后让三名侵权人的监护人将其带回,未对三名侵权人采取矫治措施。小欣随监护人回到家中后,神经恍惚,张女士觉得其与平时大不相同,再三追问下,小欣才将三名侵权人更加令人发指的行径告诉其母张女士,巨大的愤怒和心疼让张女士再次报警并将了解的新情况反应给警方,警方处理与第一次报警处置相同,取完三名侵权人的笔录后将三人交由各自监护人带回。因该案三名侵权人均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因而不能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亦因未达成和解,被侵权人小欣及其法定代理人张女士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三名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珊、小田、小佳的侵权行为给小欣的生活、学习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导致小欣至今不愿与人交流,不能正常上学,经医院确诊为严重抑郁、严重焦虑,目前休学在家接受治疗。事后经了解,侵权人小珊事发后已从学校辍学,小田在事发前已辍学,三名侵权人均为义务教育学龄段未成年人,其中小田常年混迹于酒吧、KTV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并有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在事发前在我省外市县有过违法乱纪行为,均因年龄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未予处理。

结合本案案情,很难让人相信本案竟是三名本该在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所为,不由使人产生了一些疑问与思考。

2019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以“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节较重的,坚持依法惩戒,保持司法震慑。对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一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如尽可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等保护过程中的问题,从源头做好预防,二是应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在国家层面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已较为完善,但在实际生活中,制度的完善并不必然产生有效的落实和实际的效果。结合本案,有以下几点分析:

一、家庭教育的缺失

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双方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较低,身心承受能力较弱,大部分又是独生子女,受到家庭的宠爱较多。有些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把这种关爱变成溺爱,对孩子明知有缺点也不纠正,就会培及子女的任性、骄横等不健康的心理。有的家庭因为父母工作繁忙无暇教导致孩子脱离家庭的监管,有的夜不归宿到处游荡,有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还有的家庭父母离异后,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走向堕落,最终作出违法乱纪的憾事。

二、学校管理的缺位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的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一部分教师对学生个人品德有所忽略,对差生放手不管,缺少必要的关心,对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不了解、不研究。学校对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落实贯彻不到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辍学后,学校未能尽力做到劝返,只是提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报了之”。没有切实的做到监管的作用,持放任心理。学校未能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有效的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三、公共场所的社会责任感缺失,执行法律法规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结合本案案情,如果案发酒店能在审核入住阶段便做好相关的核验工作或过多留意未成年的反常举动,是否本案就不会发生?酒店只追求利益,而放弃了其本该具有的社会责任感,也是本案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四、公安等其他部门处理僵化

结合本案情况,三名侵权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但本案经过二次报警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并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采取任何矫治教育措施,而是将三名侵权人“一放了之”,案件办理中仅组织过一次调解且失败,后期只让被侵权人小欣及监护人张女士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公安机关的态度及后续处理的缺位并未使三名侵权人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和错误,反而使其更加嚣张,其中一名侵权人小田在案发后再次堵截、恐吓、威胁小欣,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但因其年龄问题,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诉讼往往却只能从金钱上给予被侵权人一些“欠缺”的安慰。

五、责任分散导致监督问责机制缺失,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信息不对称、机制碎片化、部门联动梗塞、责任分散监督问责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处理机制缺乏整体布局。具体个案处理时不流畅不精准,存在诸多障碍。目前没有一个综合平台处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个案处理起来都费力费时,取得的效果很难起到辐射示范作用,即便是同类型的个案也缺乏借鉴意义,无法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

要让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让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的诱惑和侵蚀,不仅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引擎打通所有障碍,还要有一套一体化处理机制,才能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的整体效果。

应着力打造一体化未成年人事务综合治理格局,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置对口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时,自上而下地推进各区县、乡镇党委或人民政府成立相应层级的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犯罪工作办公室,配置必备的工作人员,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等,确保资金、人力、场地、权责到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保护一体化机制的统筹协调机构。制定面向群众的指引机制,让人民群众能够清晰了解当发生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事件时可以咨询、求助报告的路径、报告的义务、提供保护的主体、干预的流程、具体措施的落实等,辅以公交、地铁、电视、网络等宣传手段。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必要性深入到每个家庭中,从家庭教育中发力,减少源头问题产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民政部门联动,发现未成年违法等问题第一时间汇报处理,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由公安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由民政部门提供矫治教育场所和机会,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未成年矫治教育制度执行。由公安部门按照各行业管理规范严格执法,对未能按规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的企业等依法予以处罚。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做好日常监督问责工作,将各部门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工作成果作为年底评优、晋升职级、干部任免的重要指标。

结案心语:

本案虽为法律援助案件,但办案中也以尽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办案中多次与承办法官、对方当事人沟通,最终本案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共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四万七千元,原告撤回告诉结案,达到了较好的诉讼效果。但反观本案全貌,良好的诉讼效果并不是当事人最初的诉求,最终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维权也属无奈的权宜之举。“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通过惩戒,让他们敬畏法律;通过矫治,让他们学会做人。而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难题,重在预防。“无论家庭、学校、社会、政府都应尽责,不让孩子走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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