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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吕某起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诉讼请求利息计算到起诉时(2016年12月)。2017年8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2021年2月,吕某再次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2月之后的借款利息,约3000余万。

本案难点在于:一审法院认为本次起诉请求支持自2016年12月起的利息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本所孟达、栾倩雯律师接受吕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整理案件证据材料,梳理案件时间截点,寻找突破方向。从诉讼请求、理论解释和相关案例多方论证本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方面,主要从吕某二次诉请与第一次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虽法律关系相同,属于同笔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债权,但利息的起算期间是彼此独立的,该诉请不会从实质上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在前案的执行过程中,吕某未放弃后期债务利息的请求权。

理论解释方面,通过援引2015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使用解析>中关于重复起诉的理论解释作为理论支撑:“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客观方面,即诉讼对象的同一性,应从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两个方面把握。对于诉讼标的,我国目前基本采取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即诉讼标的是原告所提出的某种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所对应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权利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主要是指后诉提起了与前诉相反的诉讼请求的情况,本案中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相关案例方面,通过大量查阅类似案件成功找到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019号民事裁定书判例支撑认定借款利息分段诉讼不构成重复诉讼。

取得效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上诉请求,指定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对方上诉后,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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