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8月,原告某部队与被告某路桥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某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军事管理区内的防爆墙、道路场坪、围墙及消防工程。2019年12月,被告某路桥有限公司工程交付。2020年夏季,被告施工的防爆墙出现坍塌和开裂现象,2021年4月原告致函某路桥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该公司坚持施工质量没有问题,局部墙体出现裂缝、倒塌是多次台风、暴雨所致。
本所孟达、栾倩雯律师接受原告当事人的委托后,仔细分析案件证据材料,研讨评估危害后果,争取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最终决定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某路桥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关于防爆墙部分条款和内容)。
本案难点在于:一、能否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案涉工程条款系合同条款之一,是否能单独解除案涉条款内容。
为达到这一目标,孟达律师第一时间申请对案涉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防爆墙砂袋墙厚度、防爆墙砖强度、砂浆强度等等多处不符合设计要求。根据此鉴定结果加以证明被告公司施工建设的防爆墙因多处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坍塌、开裂,无法达到案涉合同订立时的使用目的,属于根本违约,已达到法定解除条件。
被告认为案涉防爆墙系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之一,被告已经完成了合同主要义务,在此情况下原告不能随意解除合同。针对此辩解,我方律师据理力争,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就案涉防爆墙部分进行单独约定和核算,但防爆墙属于军事设施,是独立的工程项目,有专门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要求,既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依据被告的违约行为主张解除合同内容中关于关于防爆墙部分条款和内容。
取得效果: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解除原告某部队与被告某路桥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关于防爆墙部分条款和内容。成功为原告争取到最大的利益,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后续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事宜通过另诉继续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