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转型发展工作的通知-吉民函〔2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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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
· 【公布日期】2021.09.18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1.09.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转型发展工作的通知-吉民函〔2021〕39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年初以来,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力推进,协调机制基本建立,长春市、通化市、白山市江源区、舒兰市、蛟河市、延吉市、敦化市、梅河口市等8个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转型发展试点工作普遍开展,为进一步完善举措,更好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一线阵地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转型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法规政策,深刻认识功能定位
深入学习《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政部等5部门《关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的指导意见》,充分认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整体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全面梳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工作职责和内容,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流程,确保法定职责任务按照“五化”(清单化、图表化、手册化、模板化、机制化)要求全面落实,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地落细提供坚实的政策和机制保障。
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专业工作水平
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要掌握科学方式方法,依法妥善办理涉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提升关爱服务专业化水平。一要加强自身建设能力。努力提高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本地未成年人群体规模和工作量,统筹机构工作人员力量,争取独立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业务科室,合理调配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机构内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汲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新知识新技能。二要加强业务指导能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指导乡镇(街道)依托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民政办、社工站、便民服务中心等基层服务机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指导乡镇未保站开展培训,确保本地区所有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培训。三要加强临时监护能力。按照承担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责任的法定要求,对未成年人是否需要临时监护进行评估;对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优先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方式分类安置;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具备为无法通过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安置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生活照料的能力。
三、对照示范创建标准,持续推进转型升级
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活动已经部署,各地民政部门要对照达标要求,查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要实事求是全面总结评价本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统筹民政部门业务科室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职责划分,加强协作配合,实现内部有效衔接;要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有效参与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协调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六大保护”在本地区的有效落实,搭建民政和有关部门联动响应的一体化平台。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要开展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个案会商处置、监护评估、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救助保护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运行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等新领域,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补齐工作短板。
各地民政部门要民政部门要科学研判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形势任务,合理布局、统筹构建工作网络,以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和转型发展为基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构建县级有未保机构、乡镇级有未保工作站、村级有儿童之家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格局,确保民政职责范围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务在基层有阵地落实,有专人干事。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注重工作实效,为全省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转型发展作出示范。省民政厅将于年底前召开会议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各地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省民政厅反馈。
吉林省民政厅
2021年9月18日